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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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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 经查,你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50300元费用,取得加入所谓“50300民间互助理财”的资格,并连环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该“50300民间互助理财”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248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42248元。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销行处字〔2021〕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销行处字〔2021〕3号) 联系电话:0631-5236040;联系地址:威海市海滨南路49号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09室。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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