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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16 10: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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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条件、创建要求、动态管理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愿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对本行业或本领域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

3 基本条件

3.1 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 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有准入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关准入许可;

b)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应的产业政策;

c) 有具体的主营业务且正常开展经营,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d)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3.2 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

a) 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b) 被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c) 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

d) 发生群体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于自身责任;

e)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 创建要求

4.1 主动承诺

4.1.1 市场主体应围绕安全、交易、质量、价格、售后等方面做出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承诺,制作《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书》(参见附录A),并在本单位经营场所、网站或媒体平台等的醒目位置公开展示。

4.1.2 市场主体应通过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组织机构”)指定的创建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建APP”)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书》;

——实景照片,包括门面照片、营业执照公示位置照片、店内整体照片等。

4.1.3 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应通过创建APP,在公示上述信息的市场主体名称处加注“放心消费创建单位”标记。

4.1.4 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放心消费在山东”活动标记(标记使用要求见附录B)和“放心消费创建单位”标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 积极践诺

4.2.1 市场主体应按照主动承诺事项积极践行承诺,相关承诺内容可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依据。

4.2.2 市场主体结合自身情况对照创建标准(见1)开展日常创建活动

4.3 自我评价

市场主体应在前期开展承诺践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创建标准(见表1)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自评报告》(见附录C,以下简称《自评报告》),通过创建APP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审核公示。

4.4 评估公示

4.4.1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经创建活动组织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全部达到创建标准(见表1)要求,成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4.4.2 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对成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市场主体,通过创建APP在其名称处加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记。

4.4.3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在经营场所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 动态管理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舆论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开展消费体验、组织评估等方式,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撤销“放心消费创建单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记:

00001——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00002——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00003——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00004——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

00005——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00006——出现违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承诺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00007——停业或自动放弃创建资格的;

00008——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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