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行政执法公示>>行政裁决信息公示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2-07-13 14: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1.请求书。

2.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5.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

6.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7.明确的被请求人。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8.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9.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用文书表格).docx

    注意事项

    1、请求书及所有证据一式两份。

    2、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按要求在证据清单中详细列明。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专利证书、年费缴费发票为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的证据,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照片应粘贴在A4纸上,在照片下面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证明事项;摄像资料应当提交刻录光盘;网页资料应进行公证。

    3、请求处理的事项可根据情况参考填写: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注: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为不侵权)

    4、事实和理由的具体内容根据情况自行填写。如:专利权人***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于****年**月**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于***时间,发现被请求人***开始制造、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不侵权)、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一种****产品/方法,********。(或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被请求人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相同/相近种类产品,)将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或将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被请求人侵权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侵权产品外观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近似的外观设计),所以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已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及《山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特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5、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收集。书面申请应当载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和线索、拟要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