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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的申请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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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商业使用(Use in commerce) 实际商业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前已经在美国进行商业性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请指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需要请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个类别至少提供一张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在美国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确到年月)。 2. 意图使用(Intend-to-Use)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最长3年内,必须提交该商标在美国商业中投入使用的声明(Statement of use)。否则,该商标将被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已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则可以修改申请案以声明商标的实际使用(Amendment to allege use),并使之成为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的商标申请。 3. 原属国申请 原属国(Country of origin)是指申请人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居住地(若无营业场所)或国籍(若无居住地)所在的国家;而且,该国家必须是美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之一,或者美国给予对方国民互惠权利的国家。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d)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其原属国提交商标申请后的6个月内,又在美国提交了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那么在符合法律要求且不影响第三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的情况下,其原属国申请日可以作为在美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优先权”。 基于原属国申请提交的美国商标申请,申请人还必须声明其真诚地意图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4. 原属国注册 已经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美国申请注册。但申请人应提交原属国注册的真实副本、影印本、证明或经核证的副本。虽然美国不要求该商标在获得注册前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但申请人必须声明其真诚地意图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5.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保护请求(Extension of prote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其持有人可以请求将国际注册延伸至美国保护。请求需附上一份意图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声明。收到国际局转交的延伸保护请求后,USPTO会对请求进行审查。 上述5个申请基础中,申请人可以主张多个申请基础,但不得在同一申请中就相同商品或服务同时主张“实际商业使用”申请基础和“意图使用”申请基础,而“延伸保护请求”申请基础不得和其他申请基础相结合。 (来源:智南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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