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第643806号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1993年5月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鞋; 衣服等商品上。第4581865号商标是该公司于2009年1月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2015年7月7日,上述两件商标转让给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22年6月10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部门对某物流仓库检查中发现,威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准备发往韩国的运动鞋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涉嫌侵权运动鞋,并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国际邮件代发业务。2022年6月,受客户委托,将客户邮寄到威海的12双标注“
”“
"标识的仿品运动鞋准备发往韩国。经“
”“
”商标权利人辨认:12双运动鞋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明知12双运动鞋为仿品,仍然为客户提供邮寄服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与没收12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案
第866912号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
2023年3月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乳山市某酒水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24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经"
" 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办案机关依法对247瓶白酒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0日,以11091.2元的价格19次从淘宝网购进135箱带有 "
" 标识的白酒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余247瓶没有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于2020年4月10日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没收侵权白酒247瓶,并处罚款60000.00元。
当事人再次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失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他人厂名案
第4626186号和第1693726号商标为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在7类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
2021年8月18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台空压机标识铭牌有更换、擦除痕迹。经查,两台螺杆式空压机系该机械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加工,设备安装后又将委托某标牌制作店制作的标有“
、LANDWARD.....”“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Shanghai landward Maxhing co.,ltd”等内容的铭牌自行粘贴在空压机上。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两台空压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的商品,涉案金额13.9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委托他人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上粘贴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分别违反《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两个法律规范,应择一重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FILA”、“
”、“MLB”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6919515A号“FILA”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第159360号商标是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第25类运动服、鞋类等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第4336063号“MLB”商标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
2021年12月8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外贸童装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标注“FILA”、“
”、“MLB”标识的服装、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自青岛即墨服装批发市场周边面包车、张村集市地摊等处购进带有“FILA”、“
”、“MLB”等商标标识的服装、鞋等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至案发时,销售376件,销售金额12964.8元,店内尚有1450件没有销售,货值83126.47元。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450件侵犯“FILA”、“
”“ML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96091.2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韩国网购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鱼竿案
第46540962号“ANMANDA”商标是大连阿曼达渔具有限公司在第28类“钓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
2022年9月3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仓库内发现标有“ANMANDA”标识的鱼竿148支,涉嫌侵犯“ANMA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扣押了涉嫌侵权鱼竿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各种型号的鱼竿170支,又委托印刷公司印制了“ANMANDA”商标标识,自行粘贴在鱼竿上,通过韩国网购平台coupang和11D对外销售。至案发时,销售各种型号鱼竿22支,销售金额折合人民币15796元。
当事人未经“ANMANDA”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在委托他人生产的鱼竿上粘贴“ANMANDA”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鱼竿148支;罚款74559.69元的行政处罚。
6.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裁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威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就其“液体喷射装置”发明专利与被请求人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专利侵权纠纷,于2022年7月29日向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使用、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请求人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没有侵犯其专利权。
8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组成合议组开庭审理了该案。当事人双方就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展开辩论。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与涉案专利采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构成等同侵权。经过现场勘验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缺少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通过查阅专利授权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发现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对申请公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制性修改。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将涉案专利中“液体供给流道”和“所述间隙垫板下面相隔预定距离设置用于形成所述连接流道的多个槽”划分为同一个技术特征,认为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间隙垫板与第二垫板形成的液体流道”构成等同,是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合议组依法驳回了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7.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RUSHANMULI及图”商标是乳山市牡蛎协会在31类“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2年11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某水产品店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空泡沫箱贴有胶带,胶带上印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购进25卷印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的封箱胶带,用于封箱包装从荣成市某有限公司采购的荣成本地牡蛎,至被查获时,已使用21卷胶带封箱销售了7058斤牡蛎,销售金额28126元,剩余4卷胶带尚未使用。
当事人未经“乳山牡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销售的荣成牡蛎包装箱上使用“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3000.00元;2、没收侵权封箱胶带4卷、泡沫包装箱2个的行政处罚。
8.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威海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图书案
2021年10月8日,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威海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大学威海校区菜鸟驿站存放有涉案快递教材44件零2本(183本),办案人员依法对44件零2本(183本)图书进行扣押。
经查:在校大学生陈某为参加大学生创业大赛注册成立了威海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和同学把在学校图书馆下载的电子版教材提供给湖南娄底某书商印制成图书在某大学威海校区进行销售,赚取利润,违法经营额为7916.5元。根据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当事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不依法支付费用,恶意降低经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版权工作第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属于一般违规情节,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初次违规,案发后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从轻情形。办案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复制发行的图书183本,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威海某印刷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案
2022年5月19日,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印刷车间内发现存放有印刷完成的图书《通证经济》半成品1982套、装订完成的《通证经济》成品18本。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提供《通证经济》印刷委托书、印刷合同,其表示现场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刷图书《通证经济》2000本,印刷费每本2.5元,违法经营额5000元,预备对外销售,但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当事人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不依法支付费用,恶意降低经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版权工作第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属于一般违规情节,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了合法经营的保证书,印刷品基本为半成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办案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印刷完成的图书《通证经济》半成品1982套、装订完成的《通证经济》成品18本,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环翠区某健康管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他人电影作品案
2023年2月7日,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环翠区某健康管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共有放映设备完好的房间7个,房间内均设有投影仪、银幕等技术设备,设备连接联通宽带,顾客在房间内通过遥控器在“腾讯视频”上选片后直接点播观看。
经查,当事人放映过的电影作品有《流浪地球》《独行月球》等20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电影作品的放映权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通过投影仪、银幕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流浪地球》《独行月球》等20部影片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
当事人放映他人电影作品不依法支付费用,恶意降低经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正常的电影放映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通过放映影片吸引顾客,间接增加经营收益,因此侵权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不宜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不宜以非法经营额数额确定罚款数额。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版权工作第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违规情节,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