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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全市电梯实施按需维保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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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市监特设发〔2023〕4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3〕160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电梯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电梯安全实际,决定在全市鼓励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持续推进实施电梯“物联网+维保”新模式,以“设备换人”方式提高对电梯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能力,实现我市电梯维护保养水平和电梯安全运行质量的“双提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需维保工作目标 坚持“设备换人”发展大方向,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参与电梯远程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研发工作,充分激发企业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营造优质市场竞争生态环境,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效能;鼓励深入推进实施电梯“物联网+维保”新模式,以线上物联网实时监测与线下现场按需维保有机融合方式,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提升电梯安全运行质量水平。 二、物联网监测功能要求 1.使用电梯自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要满足《电梯物联网企业应用平台》(GB/T 24476-2023)和《电梯物联网监测终端技术规范》(GB/T 42616-2023)有关要求,电梯物联网监测系统信息数据要实时同步上传至监管部门监测平台,同时电梯物联网系统不得远程控制或影响电梯运行。 2.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测设备的,统一实行技术评价机制,根据《电梯加装物联网监测功能技术评价》(详见附件1),对电梯物联网系统功能进行技术评分,综合评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方可申报电梯按需维保。加装物联网系统不得远程控制或影响电梯运行,系统接入电梯控制系统的应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按要求办理告知和申报检验,信息数据应按监管部门要求实时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 三、按需维保工作要求 1.维保项目要求。现场维护保养项目不得少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TSG T5002-2017)技术规范中各时间节点项目要求,并对物联网监测设备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结果,确认物联网系统工作运行正常。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项目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维保单位应根据物联网监测项目数据,至少每15天向使用单位出具并留存电梯在线维保监测情况报告。 2.维保周期要求。现场维保周期采用电梯运行次数和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两项指标以先达到规定要求的为准。电梯现场维保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运行次数在3个月内达到1.8万次的非老旧电梯或者达到1.2万次的老旧电梯(老旧电梯是指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年限为10年及以上,其他场所电梯使用年限为15年及以上),应及时进行现场维保作业。 3.严抓现场维保质量。各单位要严格保障电梯现场维保工作质量,维保人员在执行现场维保工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维保工作情况进行记录,通过电梯物联网安全回路信号识别、信息系统无纸化打卡记录、强化事中事后维保监管等方式,确保维保工作质量。对经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电梯现场维保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退出按需维保。 4.规范申报程序。对申报按需维保的单位,应对照电梯按需维保申请实施流程(详见附件2),按照要求提供对应申报材料。经市局审查并正式公示后,方可正式实施电梯按需维保。 5.规范实施与退出机制 (1)参与按需维保电梯维保单位须满足下述条件:在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电梯维保单位告知性登记;自愿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质量承诺内容至少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近三年所维保的电梯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现场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能够满足“威海市电梯管理与应急处置服务系统”电子维保管理要求。 (2)参与按需维保电梯须满足下述条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非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处于在用状态、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信息已经纳入了“威海市电梯管理与应急处置服务系统”管理的电梯;购买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使用电梯自有监测功能或者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测设备,并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评价条件,能够实现对电梯运行的全天侯监控。 (3)发生以下情况的单位退出电梯按需维保:申请单位在申请试点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再具备所要求条件的;电梯物联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或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的;申请单位未按照承诺的按需维保周期要求开展维护保养的;发现维保系统记录的维保情况与实际不符合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维保项目维保的;实际工作结果与提交的工作质量文件、工作标准、公示内容不符;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须退出的。退出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按需维保,相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4)发生以下情况的电梯退出电梯按需维保:电梯不再具备按需维保电梯条件的;实施按需维保后,电梯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故障水平,或者一年内试点电梯受到投诉举报超过3次(含3次),经查实为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原因造成的;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须退出的。退出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按需维保,相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发生变更,电梯维保方式或保险方式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请电梯按需维保。 各单位在工作推进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沟通,并及时总结报送工作经验与典型做法。 联系电话:0631-5211839、5231231 附件:1.电梯加装物联网监测功能技术评价 2.电梯按需维保申请实施流程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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