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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威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1.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5690310号“SALAMANDURA”商标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在第28类“钓鱼竿”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

2023年5月1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威海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底,在未经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带有SALAMAMDURA”标识的钓鱼竿489支。至查处时,当事人以每支90元的价格销售67支,违法经营额4383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委托生产的钓鱼竿上使用SALAMAMDURA”商标标识,与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注册的“SALAMANDURA”商标仅个别字母不同,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权钓鱼竿420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从源头精准打击侵犯国际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件。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是世界知名钓具企业,旗下“SALAMANDURA”商标在钓鱼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商标标注在委托他人生产的钓鱼竿产品上,意图借助商标权利人的良好市场声誉和产品信誉,制造市场混淆与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谋取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权利人举报,一举查获当事人以及被委托加工企业的侵权违法行为,彰显了行政执法高效、快捷的特点以及对国内外权利人同等保护的执法理念,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侵犯“美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537107号“美巢”商标是美巢集团股份公司在第19类“木衬条; 砂浆; 熟石膏; 石棉水泥; 混凝土建筑构件; 砖; 石棉灰泥; 柏油; 非金属建筑材料;  涂层(建筑材料); 煤砖粘合料”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023年9月6日,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威海临港区开元东路南、温州路东的某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101袋涉嫌侵犯“美巢”商标专用权的美巢易呱平YGP400JJ刮墙腻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查,该批墙腻子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分包商孙某在施工中采购使用。孙某于2023年5月30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墙面装修涂料工程,9月2日购进标注有“美巢®”的易呱平YGP400JJ刮墙腻子150袋,至2023年9月6日查获时使用49袋、库存101袋,非法经营额6750元。上述标注有“美巢®”易呱平YGP400JJ刮墙腻子经“美巢”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最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情形, 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是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第31类“牡蛎(活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2023年6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某水产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一个泡沫箱,泡沫箱中装有6颗牡蛎,每颗牡蛎上缠有标签,标签上印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经营场所内有该种标签4捆,未发现有其它使用该标签缠包的牡蛎,也未发现未缠包的牡蛎原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许可其使用“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商标的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以4元/捆的价格购进了60捆印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的塑料标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自己养殖的荣成本地牡蛎,按照“2+”“2.5+”“3+”大小规格分装在泡沫箱里,销售时每个牡蛎均用“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的塑料标签进行缠包,当做乳山牡蛎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56捆该塑料标签缠包销售了6650斤牡蛎,货值金额为29300元,剩余4捆塑料标签尚未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没收侵权塑料标签4捆;3、没收缠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塑料标签的牡蛎6颗的行政处罚。


4.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恶意抢注“淄博烧烤”商标案


“淄博烧烤”由行政区划名称“淄博”+行业术语“烧烤”构成。2022年以来,“淄博烧烤”借助互联网优势迅速成为流量代名词及餐饮行业的现象级热点,吸引全国各地的食客纷纷到淄博品尝烧烤的美味,同时一些投机份子也盯上了淄博烧烤,纷纷将其作为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2023年5月12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机关转交商标恶意抢注线索,对当事人威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淄博烧烤”商标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关注到淄博烧烤这一社会热点,认为这是一个商机,遂于2023年3月12日,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其申请“淄博烧烤”商标,拟开展烧烤等餐饮服务业务和相关原材料销售。当事人申请类别分别为:29 类、30 类、35 类、43 类,支付代理费3500元。4月,代理公司通知当事人,其申请的商标因蹭热点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原因被国家商标局通知撤回。代理公司于4月16日按照商标局要求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截止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没有使用过上述商标。最终,文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博人眼球的摊铺机行为。认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注册“淄博烧烤”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申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当一些事件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时,盲目跟风蹭热点抢注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意义。一是体现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上下协同联动机制有效运行,国家商标局转交恶意注册线索,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投机行为。二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理机制。本案当事人恶意注册蹭热点,但及时撤回,也未实际使用淄博烧烤商标,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因此给予了较轻处罚。执法部门通过查办恶意注册案例,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注册有德”,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5.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案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为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2022年6月7日,乳山市牡蛎协会向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抖音平台某商户直播销售假冒“乳山牡蛎”。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乳山市公安局摸排、侦查,对直播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直播间主播辛某在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山海家园小区自己家中直播展示“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乳山牡蛎协会定制的防伪标识,对外销售牡蛎,先后销往北京市、福建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等29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经查,当事人为攀附乳山牡蛎的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擅自将产自海阳的牡蛎冒充乳山牡蛎对外销售,因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乳山市公安局处理,乳山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产品原产地、特定品质的一种标识,只有符合特定品质条件的商品并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够使用该商标标识。近年来,通过广泛宣传推广,“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全国声名鹊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假冒“乳山牡蛎”越来越多,大量造假者将外地牡蛎冒充乳山牡蛎对外销售,严重损害了乳山牡蛎的市场声誉,抢占了乳山牡蛎的市场份额。查办这起假冒“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案件,有力的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行为,保护了消费者、乳山牡蛎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乳山牡蛎市场环境,为乳山市特色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6.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威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威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获得名称为“流体喷射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136428.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7月,请求人在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名称为AATSP11/型号HDC和AATPE17/型号HDC1的设备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遂于7月29日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间隙垫板与第二垫板形成的液体流道”与涉案专利中“液体供给流道”及“所述间隙垫板下面相隔预定距离设置用于形成所述连接流道的多个槽”采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构成等同侵权。

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被请求人没有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的审理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间隙垫板下面的连通流道与对应的专利技术特征“间隙垫板的下面相隔预定距离设置有用于形成所述连接流道的多个槽”是否构成等同。涉案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4、5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并进行如下意见陈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在结构上的区别在于,所述间隙垫板的下面相隔预定距离设置有用于形成所述连接流道的多个槽。……一方面,本发明简化了连接流道的设置,直接用间隙垫板7形成连接流道;另一方面,本发明的间隙垫板不需要如螺栓等额外的固定装置。只要固定第一垫板和第二垫板,就能固定间隙垫板。”。从上述陈述意见可以看出,专利技术方案中“间隙垫板下面相隔预定距离设置有用于形成所述连接流道的多个槽”与间隙垫板下面未设置多个槽的技术方案相比,简化了连接流道的设置,且间隙垫板不需要如螺栓等额外的固定装置,能够利用简单的结构来实现良好的流体喷射,因此,权利人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实际上明确排除了间隙垫板下面未设置多个槽及间隙垫板需要额外固定装置的技术方案。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间隙垫板下面未设置多个槽,间隙垫板上有用于固定的螺纹孔说明间隙垫板需要额外固定装置,恰恰与涉案专利申请时排除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该案符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六条之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的主张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2年12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裁决驳回请求人关于“流体喷射装置”发明专利(ZL200910136428.8)侵权纠纷的处理请求。

请求人因不服裁决结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7.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材经销处经营产品假冒专利案


专利权人韩建增于2007年3月14日获得名称为“油漆桶(前二牌银浆磁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 2006300145492。该专利权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

2023年10月2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材经销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前二牌银色涂料”6罐,产品表面标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200630014549.2 仿冒必究”的字样。通过查询,该专利状态为失效。经查,2022年12月份当事人从文登购进10罐上述涂料,销售4罐,违法所得16元,现场未能供货商的进货单据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32元的行政处罚。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消费者眼里常常是“高科技”和“创新”的代名词。部分经营者为扩大产品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标注产品专利号码。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终止失效,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调查,依法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实际,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彰显了行政部门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8.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荣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获得名称为“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254050.9。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3月29日,请求人荣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荣成市某诚水产加工厂使用的产品包装袋侵犯了ZL202030254050.9专利权,向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4月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食品包装袋,产品种类和用途相同;两者外包装正面均为蓝色外边框、中间方形区域为浅色,外包装中间偏下部位,由左至右贯穿白色饰条,装饰条上均标有“深海远洋捕捞、新鲜船冻冷藏、全程冷链物流”,中间偏上部位均印刷了产品名称中文及英文,左上角均印刷了商标,下缘均印刷了生产企业名称;两者外包装反面均为蓝色底色,印刷了产品信息。将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被请求人侵权产品外观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所以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特征全部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权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荣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

经审理,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比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主视图外边框为蓝色回形图案设计,中间偏下部位由左至右贯穿白色饰条;后视图中间为蓝色长方形图案。被控侵权外包装正面,边框设计有蓝色回形图案,中下部自左向右贯彻设计有浅色条形图案;外包装反面看,中间为蓝色长方形。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二者在外包装的整体图案形状设计、颜色、排布均相似,一般消费者购买时易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使用的被控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包装袋。


9.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引流袋固定包”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郑某于2021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引流袋固定包(腰部固定)专利,2022年5月10日被授予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30736447.6。

2023年7月,请求人郑某发现被请求人乳山市某日用品店在拼多多及阿里巴巴平台售卖引流袋固定包(腰部固定),认为被请求人公开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外观设计采用了与请求人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2023年8月7日向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无论在视觉上还是使用效果上都完全不同。涉案专利产品有腿部绑带,销售产品没有腿部绑带且产品的新颖性在于腰带部分的黏贴扣。因此,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侵权。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并根据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领域,均为一种引流袋固定包,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同一技术问题,可进一步对是否侵权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应对比两者的形状是否相同或近似。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商品逐一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专利在引流袋固定包(腰部固定)造型上仅存在局部细节或者数量差异,局部细节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近似,落入该外观专利设计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最终,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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