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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6: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直播电商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做好网络直播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水平,有效避免网络直播电商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发生,及时处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商家、主播/MCN机构等网络直播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直播平台具体负责、主播/MCN机构和商家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网络直播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  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参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国家标准,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规范保护、管理和运用好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则及投诉处理流程,努力做到售前有准入、售中有监管、售后有保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促使员工及合作机构、平台入驻主播等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应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自营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主要指导其对销售的产品、直播内容等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二)对第三方网络直播电商平台,根据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主要指导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设置受理投诉渠道;协议约定直播内容归属于平台的,应指导其对直播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第八条 建议有条件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进行指导,推动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网络直播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网络直播电商活动各流程中;

(三)负责监督平台履行知识产权职责情况,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网络直播活动中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直播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

(七)处理其他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如平台受条件限制,可以配备兼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委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加强指导,推动建立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投诉、举报;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三)信用评价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主播、商家的信用进行客观评价,强化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指导。

(一)推动建立商品知识产权登记台账,记录商品知识产权信息;

(二)建立平台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对知识产权权利状况进行监控和提示;

(三)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和处理信息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为追溯管理和证据核查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相关规则,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户协议,明确平台与商家、主播、用户等参与主体在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上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作的MCN机构以及入驻的销售主播,直播电商平台应与其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有关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事宜,恪守知识产权合同义务;

(二)管理规定,商家、主播、MCN机构等直播电商参与主体的管理规范、内容创作规范、内容违规管理办法、售后服务标准等;

(三)侵权处理规则,即针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等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规则;

(四)侵权投诉指引,包括受理投诉渠道(平台显著位置)、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处理时限等。


第三章  电商平台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辖区内电商平台商家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商品选择、商品生产以及销售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发生,防止产品下架、被索赔、被处罚等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商平台商家要实行分类指导,对销售自有产品的商家,指导其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用法律手段确立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取得他人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指导其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对销售他人产品的商家要指导其检视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电商平台商家防止下列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一)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内容中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等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二)出售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商标;

(四)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

(五)在商品名称、详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用语,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主播/MCN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MCN 机构与主播签订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面在约定条款中明确直播账号有关权利的归属,并对肖像权、姓名权(包括艺名、昵称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辖区内MCN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并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工作进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直播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得到实施;

(二)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直播电商活动各流程中;

(三)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所需资源的获得。

MCN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配备专职、兼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若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立专门团队的MCN机构,可以主动寻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如直播基地或产业园区法律顾问等)。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辖区内主播和MCN机构开展以下知识产权保护:

(一)将主播的姓名、肖像、艺名、昵称等注册商标,如果发现被他人恶意抢注,可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措施进行维权;

(二)对直播中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应当采取设定访问权限、添加商业秘密水印标识、与商业秘密有接触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三)对直播中如涉及地理标志相关内容,应获得地理标志权利人授权,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权的证明材料,避免侵犯地理标志权益或者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直播销售产品,应当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品质、知识产权状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发生相应的责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时,相关责任的承担者。


第五章  网络直播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置


第十八条 网络直播电商应制定高效、清晰、便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制度及操作流程,并在网站首页、商品界面、直播界面设置侵权投诉链接入口。

第十九条 权利人在网络直播电商平台进行侵权投诉建议提供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权属证明、侵权材料、投诉内容等。

互联网侵权证据具有转瞬即逝、取证难的特点,建议权利人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且满足具备法律效力的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公证保全的方式。

由于侵权判定以及法律证据准备的专业性较强,权利人可选择专业的维权机构或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师代为处理。

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进行甄别,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对能够判定的侵权行为,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况下,平台依法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于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侵权的,可引导权利人通过司法或行政保护渠道进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主播和电商平台商家正确应对恶意投诉,推动主播和商家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提供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提供不侵权的书面保证。必要时可以寻求司法帮助,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对构成恶意投诉的,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可以对恶意通知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次数、投诉时机等进行记录,并提高恶意投诉人后续发出通知的受理和处置门槛。

第二十三条 网络直播电商产业参与者众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各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商家、主播、合作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之间加强对话合作,推动多元共治,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良好的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相关名词参考解释:

直播基地:指拥有商家/供应链/MCN机构等资源,并为其提供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的主体;

直播电商主播:指在直播电商商家的销售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录制、制作、观众互动等工作,并担当主持工作的网络主播;

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意为“多频道网络”,是一种新的网红经纪运作模式。指为网络直播电商提供红人/明星/自媒体等达人孵化服务、渠道拓展、选品及产业挖掘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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